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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网站首页>报考指南>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了解


考试简介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就业方向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经研究,决定2015年1月1日起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直接去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

就业前景
·国际背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国内制度构建。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国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备两个条件:
  (1)考试。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前景。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每年全国建筑市场的建设项目众多,施工项目经理的需要量当然就很大。

报名


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 (二)免试科目

  ·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 (三)增项专业

  ·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报名方式


一级建造师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西藏地区为现场报名),各地区考生根据当地公布的考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网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和入口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预计6月开始,各地区时间不一,请以考务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报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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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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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一级建造师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各地区考生根据当地公布的考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网进行报名。



报名费用


· 一级建造师报考费用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40元-100元之间,具体收费以当地考务文件中公布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


报考科目


一级建造师报考科目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四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报考即可。





准考证


  打印时间及入口

 一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一般在考前一周左右(各地区打印时间不一样),考生可根据当年考务文件上公布的打印时间为准,时间若有变动,会在人事网上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并保存好,以免影响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为报名所在网站,及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方式

   一级建造师准考证打印为网上下载打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各中国人事网或省人事考试网站,找到准考证打印入口链接进入打印。


考试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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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式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为闭卷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题型题量

   公共科目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专业科目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考试大纲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考生可按照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进行复习。

考试教材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预计2020年5月份出版,预测考试教材变化不大,目前,考生可以根据2019年版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进行复习


成绩



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的三个半月左右公布,即12月开始查分,成绩查询入口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全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宁夏四川河南重庆贵州云南辽宁吉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黑龙江

成绩查询方式

  · 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为网上查询,考生可登录各省人事考试网站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查分。

  合格标准

  ·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mohrss.gov.cn)统一公布,合格分数线一般为试卷满分的60%,其中建设工程经济:60分;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均为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十个专业:均为96分。

成绩管理

  · 考全科(即一次考四科):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如:2012年度与2013年度为一个周期,2013年度与2014年度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

  ··符合免试条件(免试两个科目):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 相应专业: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该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证书

证书领取时间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在2020年4月开始领取,具体时间以人事网站公布领取时间为主。

证书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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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注册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注册查询
·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址:http://jzsgl.coc.gov.cn/archisearch/First_index.html

证书注册流程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流程分为: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告知。


 证书注册规定

  · 一级建造师注册相关规定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重复注册。

  执业范围

  ·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继续教育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